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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重点学习

发布时间:2021-08-27 点击量:1567

2021年8月20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监察官法共9章68条(总则,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监察官的条件和选用,监察官的任免,监察官的管理,监察官的考核和奖励,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监察官的职业保障,附则)

 

一、监察官包括哪些人员?

1.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2.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3.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4.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二、监察官的职责

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2.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4.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5.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1.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2.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3.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4.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7.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8.自觉接受监督;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担任监察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

4.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不得担任监察官的情形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2.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3.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察官的选用和录用

监察官的选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

监察官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录用监察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从事与监察机关职能职责相关的职业或者教学、研究的人员中选拔或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七、应当免去其监察官职务的情形

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2.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监察官职务的;

3.退休的;

4.辞职或者依法应当予以辞退的;

5.因违纪违法被调离或者开除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监察官的等级(共分为十三级)

监察官的登记依次为:总监察官、一级副总监察官、二级副总监察官;一级高级监察官、二级高级监察官、三级高级监察官、四级高级监察官;一级监察官、二级监察官、三级监察官、四级监察官、五级监察官、六级监察官。

九、监察官的考核

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监察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十、对监察官依法给予处理或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种情形:

1.贪污贿赂的;

2.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应当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3.未经批准、授权处置问题线索,发现重大案情隐瞒不报,或者私自留存、处理涉案材料的;

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5.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信息的;

6.隐瞒、伪造、变造、故意损毁证据、案件材料的;

7.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变相体罚的;

8.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处置涉案财物的;

9.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10.其他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将监察官调离

1.按规定需要任职回避的;

2.按规定实行任职交流的;

3.因机构、编制调整需要调整工作的;

4.因违纪违法不适合继续从事监察工作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