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1、城乡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简称“三目录 ” );2、“三目录 ”实行分类管理,乙类目录和特殊诊疗项目由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再按规定比例支付;丙类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部自付;3、使用特殊药品的患者,个人先行比例按省医保局统一规定执行;4、因病情需要,使用进口药品、材料的,根据医保“三目录”对应的项目类别分类支付。
(二)、住院、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费用划分为甲、乙、丙三类---甲类直接进入统筹报销;乙类药品和特殊诊疗项目费用个人先自付10%,剩下的90%进入统筹报销;丙类为自费项目,不能报销。
(三)、缴费后按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城乡居民,可以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参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之和缴纳参保费用,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费用报销政策
(一)、普通门诊就医,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
项 目 | 报销比例 | 统筹日报销限额 | 年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 | 50% | 50元 | 400元 |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两病”政策保障范围,不设起付标准;
项 目 | 报销比例 | 年支付限额 |
高血压 | 60% | 800元 |
糖尿病 | 60% | 1200元 |
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 | 60% | 2000元 |
城乡居民住院费用报销政策
(一)、起付线: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一次全额计算起付线标准,第二次及以后减半计算起付线标准。
(二)、新生儿实行动态参保,出生后9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当年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三)、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丙类)与特殊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涉及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和起付线标准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项 目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年支付限额 |
普通住院 | 400 | 80% | 30万元 |
(四)、大病待遇保障
1、普通参保人员住院、慢特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后,超过3000元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累计段 | 3001元-50000元 | 50001元-100000元 | 100000元以上 |
普通人员支付比例 | 60% | 70% | 80% |
年支付限额 | 30万元 |
2、特殊人群(脱贫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易返贫致贫人员)住院、慢特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后,超过1500元部分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累计段 | 1501元-50000元 | 50001元-100000元 | 100000元以上 |
特殊人群支付比例 | 65% | 75% | 85% |
年支付限额 | 30万元 |
兴仁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与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一站式报销
救助类型 | 救助对象 | 报销计算方式 |
优抚医疗救助 | 一到六级残疾军人 |
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全额报销(年救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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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到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90%给予报销(年救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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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 |
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80%给予报销(年救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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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籍60岁以上退役士兵 |
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给予报销(年救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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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医疗救助 | 五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孤儿 |
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给予报销,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额补助(年救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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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代精简老职工、麻风病人、重症精神病、重特大疾病人员、城乡低保对象、 | 医保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0%给予报销(年救助不超过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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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优抚医疗救助——需提供(户口册、身份证、医保证)其中一证和优抚医疗证。
城镇职工门诊费用报销政策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就医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支付类别 | 报销类别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统筹日报销限额 | 年支付限额 |
普通门诊 | 在职职工 | 150元 | 70% | 400元 | 2000元 |
退休职工 | 150元 | 75% | 400元 | 2000元 |
城镇职工住院费用报销政策
(一)、起付线: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一次全额计算起付线标准,第二次及以后减半计算起付线标准。
(二)、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全自费(丙类)与特殊诊疗项目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范围内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涉及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和起付线标准后,剩余的医疗费用按92%的比例报销。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助支付比例为95%。年支付限额为60万元。
项 目 | 起付线 | 报销比例 | 年支付限额 |
普通住院 | 400元 | 92% | 50000元 |
大额医疗费用 | 50000元 | 95% | 60万元 |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门诊及住院就医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进行报销;
项 目 | 报销比例 |
门诊费用 | 70% |
住院费用 | 90% |
州外异地城乡居民与城镇职工就医
(一)省内异地联网医院就医不需备案,住院就医时持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即可报销;报销政策--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的医保政策。
(二)省外异地联网医院就医,先备案(方式:下载国家医保服务APP、国家医保服务电话12393、微信公众号)均可备案,备案成功持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可报销;报销政策--就医地目录,参保地的医保政策。
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支付范围支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照执行。
二、 其他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美体)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 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矫治口吃、兔唇、治疗雀斑、老人斑、 色素沉着、腋臭、脱发、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 。
②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③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④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 (PET)、 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②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③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④省规定的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近视眼矫形术。
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类费用
①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②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