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1.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定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90%;
(2)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5%;
(3)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60%。
2.年支付限额:2024年1月1日起提高为500元。
(二)产前检查
1.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85%;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60%;
(3)门诊产检待遇保障拓展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叠加待遇支付比例为50%。
2.支付限额:600元,与普通门诊统筹额度合并保障。
(三)城乡“两病”
1.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保障条件的人员,在门诊用药纳入保障的基础上,将“两病”有关的门诊检查、检验等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及未定级医疗机构90%;
(2)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县级人民医院、县级中医院、同级别民营医疗机构等)80%;
(3)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州级人民医院、州级中医院等)70%;
3.年支付限额:高血压800元,糖尿病1200元,两病合并2000元。
(四)慢特病门诊
慢特病门诊病种范围、慢特病认定和支付政策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慢特病门诊实行分类保障,共44个病种,分为省内门诊慢特病和州内门诊慢特病,其中,省内门诊慢性病19种,省内门诊特殊疾病13种,州内门诊慢性病12种。
省内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
省内门诊特殊疾病不设起付标准(血友病除外),政策范围内费用支付比例同州内住院报销比例;精神类疾病(含六类亚型),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80%,取消乙类长效针剂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特殊病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详细情况请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州内门诊慢性病除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起付标准不变,政策范围内费用不区分定点医疗机构级别,支付比例为90%。其余11个病种,起付标准为150元,在定点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0%。年支付限额为居民医保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二、住院待遇保障
(一)普通住院
参保人员在州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一次全额计算起付标准,第二次及以后减半计算起付标准。
2.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定点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
3.年支付限额:3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二)大病保险
1.参保人员住院、慢性病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含基本医保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先行自付费用),由大病保险分段进行支付:
一档3000—50000元(不含)支付比例为60%;
二档50000—100000元(不含)支付比例为70%;
三档100000元以上支付比例为80%;
2.年支付限额:50万元。
三、异地就医待遇保障
(一)普通门诊
城乡居民普通门诊跨省结算暂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跨省异地就医慢特病门诊及特药门诊等医疗费用按全省统一政策及相关要求执行。
(二)住院待遇
1.临时省内异地住院
(1)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2)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
2.临时跨省异地住院
(1)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急诊抢救人员参照经备案待遇执行。
(2)未经备案住院,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18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