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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管理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4-01-31 点击量:891

为持续推进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销企业之间信息与技术交流的正常沟通渠道,促进依法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国家《药品管理法》《医师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药代表。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二、接待管理部门。由行风办负责医药代表到医院开展信息与技术交流等业务联系的预约登记及组织接待相关事宜。

三、接待时间。每月第四周的星期五(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周星期五)15:00—18: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的时间;如遇紧急采购需同医药代表见面沟通的以临时通知为准。

四、接待地点。三楼小会议室或临时确定的院内其他会议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行风办根据登记表内容组织相关委员会成员(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相关委员会等)以及预约信息所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由接待当日的值周领导主持接待工作,医院监察室派人全程监督。

六、接待方式及工作内容。

(一)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

(二)听取医药代表对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的信息介绍,并做好记录,以便遴选之时参考;

(三)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

(四)安排学术讲座等。

七、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一)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三)药品、医用耗材或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四)加盖企业印章的(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五)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八、接待要求

(一)行风办做好预约、接待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并组织医药代表签订“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销售廉洁承诺书”。参与接待人员要认真听取医药代表相关情况的介绍,做好交流和沟通工作。

(二)接待准备:医药代表预约登记。接待日前,医药代表须填写《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及《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销售廉洁承诺书》(可在兴仁市人民医院官网获取)发送至行风办电子邮箱(邮箱:3653863853@qq.com)预约登记。行风办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审查资料,在接待日前五天通知预约的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一律不予接待。

(三)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一经发现,按《兴仁市人民医院行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

(四)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使用,如夸大或误导药物疗效,隐匿药品已知不良反应信息或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等。

(五)医药代表宣传的药品安全信息应当以临床前研究结果和利用统计学及药物安全标准进行评估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为基础。

(六)医药代表介绍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七)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八)药剂科、信息科、采购科、库房及各临床科室不得向医药代表提供医院任何用药、用械情况。若有违反,一经查实,按《兴仁市人民医院行风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理。

九、对医药代表的其他要求

(一)严禁未在医院进行备案登记或未经允许的代表在院内进行拜访、医药产品推销或其他违规活动;

(二)严禁在医院门诊、病区等诊疗场所进行院内拜访活动,违规私下接触在药品、耗材、设备等采购、使用方面有发言权的医院工作人员;

(三)严禁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回扣、吃请,赠送礼品礼物等行为,不得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四)严禁医药代表参与统计医生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实施其他干预、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五)严禁医药代表未经备案和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活动。

(六)一旦发现医药代表有违反上述禁止行为的,医院有权立即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所有产品。

附件1 兴仁市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docx

附件2 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销售廉洁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