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法、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有关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兴仁市城区烟花爆竹燃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兴仁市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区域
(一)禁燃放区
1.兴仁市城区。东湖街道:东湖社区、黄金社区;陆官街道:陆官社区、站前广场、打鱼凼移民安置区、车站以西;城北街道:城北社区、民主社区;真武山街道:真武山社区、新三村、民族中学门口小路向东至313省道;城南街道:城南社区、欣兴社区;薏品田园街道:麒龙香林美域城、维尔阳光城范围内所有区域。
2.其他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的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殡葬服务区;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文化体育场所、宗教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停车场;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城市地下管网、人防设施等地下空间;居民住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各类公园及野生动物聚集觅食、栖息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限燃放区
除禁燃放区域外的城区内所有区域为限燃放区。
二、禁(限)燃时段
(一)禁燃区域内
全年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燃区域内
允许在春节、元宵节期间(除夕夜<2025年1月28日>、农历正月初一<2025年1月29日>、初二<2025年1月30日>;农历正月十四<2025年2月11日>、十五<2025年2月12日>)除禁放区域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管控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控和宣传教育工作,坚决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
四、注意事项
1.为防止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减少城区环境污染,倡导广大市民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均不燃放烟花爆竹。
2.禁燃区域外需划定燃放区域,居民只能在允许时段、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后及时清扫干净,做到低碳、文明、环保、健康过节。
3.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将由市公安局根据上述条例进行处罚。
4.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燃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强化源头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5.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市民投诉热线:12345;
市公安局:110;
市应急管理局:0859-6210866;
市市场监管局:0859-6220258;
市综合执法局:0859-6214079;
州生态环境局兴仁分局:0859-6220666。
兴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