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连续性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医院与上、下级医院之间的联系,逐步形成一个有序的转诊网络,特制定本制度。
一、转诊原则
双向转诊过程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知情告知原则。患者需要转诊时,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客观介绍病情急可转往医院和专科医疗机构,由患者或家属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医院,并在病历中记录建议的医患沟通内容。
(二)优先诊疗原则
对转诊患者应简化就诊手续,采取预留门诊号源、预留住院床位、检查结果互认等措施,避免重复排队、重复检查等情况,对危急重症患者,科室主任或诊疗组长确定需要转出的病人,需与上级医院或下级医院做好联系,安排就诊,预约床位,以方便病人转诊,提高转诊就诊效率,保证病人在转出过程中的安全。
(三)快捷、连续原则。
与上下级医院间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转诊流程以及双方责任和义务,建立绿色通道。
二、医院负责接收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转诊的患者,上级医院转回的病情稳定患者,使转诊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诊治。如遇急重症患者,根据病情,协议医院拨打医院急诊科急救电话或将病人转入医院急诊科,急诊科任何医务人员不得延误及推诿病人,要保证及时、有效的抢救治疗。
三、转诊标准
(一)上转标准
1、疾病诊治超出医院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临床危、急、重症,本院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经诊治医师评估可转运的;
3、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确诊处置的疑难复杂病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医院处置能力的;
5、医源性损害并有可能引发医患冲突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诊治的;
7、经县级医疗机构治疗出现并发症合并症,经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
8、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标准
1、常见病,多发病,下级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急性病恢复期、术后恢复期,危重症稳定期,仅需康复治疗、定期复诊随访或长期管理的;
3、恶性肿瘤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患者及家属自愿下转的;
4、需长期治疗的慢性病;
5、老年护理病例;
6、经医院治疗组副高以上职称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可以转基层医疗机构治疗康复或居家康养的;
7、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转诊程序
(一)转入病人:接转诊病人后,在急诊科进行转诊登记,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住院者优先安排。
(二)转出病人: 根据病情,需要转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的患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双向转诊单,科主任签字及医务部盖章,联系好上级医院,医护人员要护送患者转院,确保患者安全转入上级医院,并做好病情交接工作。符合下转条件者在征得科室主任同意、患者及家属同意后,由科室医生进行登记、填写双向转诊单,科主任签字及医务部盖章,并联系好下级医院。由患者家属附带相关诊疗资料,将患者转送至下级医院。
(三)特殊及急危重症患者救治。需要特殊陪护才能就医的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高危产妇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诊治,不受转诊条件限制。参保的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异地就读大学生、外地务工人员、出差旅游及探亲途中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经治医师及上级医师确认必须向上级医院转诊的按程序转诊。